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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的,开发商(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赔付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金
 
Q:3.83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的,开发商(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赔付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A: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逾期竣工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包括迟延向小业主交房产生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裁判案例:(2019)苏05民终621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因第四项争议焦点中一审法院已认定了星湖湾公司实际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658902元应作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逾期竣工造成了星湖湾公司的损失,且该项损失的计算期间发生于涉案工程逾期竣工时间段内,但考虑到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后至实际向购房小业主交房仍存在一定的时间,星湖湾公司作为开发商尚须进行各项综合验收并办理各项手续,该期间是否存在与逾期交房违约金相关的责任方,现并无证据证明,而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恒达伟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停工和堵门事件亦造成了工期的拖延,综合实际情况,结合本案关于逾期竣工责任承担的举证责任在于恒达伟业公司,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恒达伟业公司应对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承担65%的责任。另外,因星湖湾公司现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实际应由恒达伟业公司承担损失的1.3倍。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星湖湾公司因迟延交付房屋向小业主赔偿了逾期交房违约金3658902元,该金额可以作为星湖湾公司损失认定的依据。该金额远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金额,一审法据此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65%的比例再乘以1.3倍来调整恒达伟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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