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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吗?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金
 
Q:3.84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吗?

A: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时对承包人的补偿(兼具惩罚性),两者均属于违约损失的范畴,一般不应同时支持。若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相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发包人可主张适当减少;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可择其高者主张。
 
裁判案例:(2017)津民终385号
裁判观点:备案合同通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文意表明,如逾期支付结算工程款,则发包人应给付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而针对发包人逾期支付结算款的情形,备案合同专用条款并未修改或变更通用条款33.3款的上述约定,亦未约定发包人仅支付利息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专用条款35.1款(3)项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根据该款表述分析,可以认定专用条款35.1款(3)项是对通用条款33.3款中“违约责任”的说明和具体化,并非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了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以,本案中,铁建公司依照通用条款33.3款和专用条款35.1款(3)项的约定同时主张逾期支付结算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事实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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