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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单位项目部可否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诉讼程序系列诉讼主体
 
Q:7.8施工单位项目部可否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A:不可以。项目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组建项目部的企业法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裁判案例:(2018)渝02民终1053号
裁判观点:工程项目部系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人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组织。由于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巫奉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系中铁十五局五公司的内设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运作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铁十五局五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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