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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业主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业主审计是否可以理解为政府审计?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80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业主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业主审计是否可以理解为政府审计?

A:不能。以行政审计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必须有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不能通过解释推定。因此,即使是政府投资项目,约定业主审计也不可以推定是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案例:(2012)民提字第20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分包合同中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系因该合同属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与工程款的最终确定,需依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业主的最终确认。因此,对该约定的理解,应解释为工程最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该结果须经业主认可,而不应解释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因此,重庆建工集团所持分包合同约定了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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