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规定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不一致,应适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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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A:在满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该条例规定。不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范围的,仍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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