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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发包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继续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工程价款系列之给付
 
Q:3.76承发包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继续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A: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承包人有权继续主张工程款,但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
裁判观点: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书有效。本案中当事人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并未约定因此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故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因兴华公司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通州建总对该协议书约定的拟以房抵顶的相应工程款债权并未消灭。因兴华公司不履行义务,有违诚信,通州建总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州建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兴华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欠款,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本案实际,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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