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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未约定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是否可以以存在分包项目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价款系列之总承包服务费
 
Q:3.77合同未约定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是否可以以存在分包项目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总承包服务费?

A:发包人将工程平行发包,总承包人提供配合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项目,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配合费用。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但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本案中,金陵建工集团主张总承包服务费,但现有证据仅表明金陵建工集团将汉源桥工程另行分包给孙某,并无证据证明汉之源公司另行分包工程及双方在合同中存在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故金陵建工集团主张总承包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由于金陵建工集团仅将汉源桥工程分包孙某施工,且在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一审法院对金陵建工集团主张的总承包服务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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