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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发包人能否以设计变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签证为由拒绝支付?

工程价款系列之设计变更
 
Q:3.75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发包人能否以设计变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签证为由拒绝支付?
A承包人按设计变更施工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因变更增加的工程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裁判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104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所有的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但双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设计变更均未办理签证手续。但发包人已经认可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同意申报消防验收,可以认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工程量的变更手续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且发包人对变更的工程量予以认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建设方不承认变更部分”和“建设方不承认新增部分”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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