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挂靠、层层转/分包关系情形下,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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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主体
A:挂靠、层层转/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自然人(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高院指南:《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裁判案例:(2018)豫12民终1806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因此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应当根据实际履行原则,从工人组织和施工管理、工程垫资、工程款的领取、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对外债务的负担、事故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综合予以审查。王某虽然没有直接与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其实际履行,其在事实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故可以认定王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某与违法分包人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实际上对涉案工程投入了资金、技术、人力并进行施工。因此,刘某作为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关系的中间环节,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被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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