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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能否以竣工验收未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为由,否认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系列之竣工验收
 
Q:4.40当事人能否以竣工验收未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为由,否认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A不能。竣工验收指的是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检验,并评价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行政行政监管需要,是否备案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结果。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裁判案例(2016)豫民终1444号
裁判观点工程竣工验收系建设单位等平等主体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并非行政管理关系。2013年1月31日,汇源公司、长江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该工程评为合格”,四方负责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汇源公司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就是对验收的认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产生竣工验收的民事法律效果,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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