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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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停工
A:扩大的损失,承包人自担,不能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典型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674号
裁判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中联公司在天睿公司已经明确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其中就包括在已经明确知悉施工会出现停工的情况下,应另行安排所雇佣的建筑工人,而不能将所雇佣的工人留守在工地,否则中联公司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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