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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款未届清偿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该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今天

合同效力系列抵债协议
 
Q:2.31工程款未届清偿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该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A: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1条 “【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典型案例:(2019)云民终741号
裁判观点:《和解协议书》中以白象花园白象宫商住楼1-4楼折抵工程欠款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其本质是为了担保工程价款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该《和解协议书》具有流押性质,不产生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应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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