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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总承包人无法获取发包人平行发包项目结算金额的,总承包服务费该如何处理?

工程价款系列之证据
 
Q3.50合同约定“发包人平行发包项目,总承包人收取2%总承包服务费”,平行发包项目的结算金额由发包人持有,总承包人无法获取平行发包项目结算金额的,总承包服务费该如何处理?

A总承包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发包人提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依据总承包人主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总承包服务费金额。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典型案例:(2018)川民终1162号
裁判观点:关于总包服务费194307.39元。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1.1.11条约定,发包人独立分包项目,承包人计取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承包服务费。其二,祥宇公司对电梯、土方、消防、门窗、栏杆、外墙油漆、总坪等分项工程进行了单独分包,按约川建公司应计取总包服务费。其三,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金额,川建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指令祥宇公司提供,基于分包工程及结算均是祥宇公司完成,该证据应由祥宇公司持有,但祥宇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原判推定川建公司主张应计取的总包服务费为194307.39元的事实成立并无不当,该费用应当计入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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