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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是否仍然可以扣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系列
 
Q:4.2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是否仍然可以扣留质量保证金?

A: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典型案例:(2012)鄂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观点:陈某上诉认为,本案讼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经发包人擅自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对该工程的质量予以认可,不得再对使用部分工程质量进行抗辩,故一审判决直接从银广厦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系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后如何认定发包人责任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扣留工程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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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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