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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未完工,施工合同解除的,是否仍应预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系列之质量保证金
 
Q:4.22工程未完工,施工合同解除的,是否仍应预留质量保证金?

A:仍应参照合同约定预留已完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093号
裁判观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包括质保金条款在内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支付。二审法院考虑到工程现状,认定江河公司质保义务的范围不应包括其未施工部分,根据江河公司已完工部分按照约定比例计算质保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亦符合建筑行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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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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