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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工程价款系列之司法鉴定
 
Q:3.38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A:①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②法院将异议转交鉴定人,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③鉴定人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异议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由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施行)第37条第2、3款:“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典型案例:(2019)豫13民终1011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是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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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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