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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投标文件中拟任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已超期,是否会被否决投标?
 
招投标系列之否决投标
 
Q:1.31投标文件中拟任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已超期,是否会被否决投标?

A: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典型案例:(2017)鄂28行终131号
裁判观点:本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不满足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故评标委员会认定陈功善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超期无效,继而认定德顺建筑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未将其认定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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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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