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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一审法院释明工程造价需要鉴定,承包人未申请鉴定或者未缴纳鉴定费,但二审时又申请鉴定的,是否可以?
 
工程价款系列之司法鉴定
 
Q3.36一审法院释明工程造价需要鉴定,承包人未申请鉴定或者未缴纳鉴定费,但二审时又申请鉴定的,是否可以?

A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鉴定的,一般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2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98号
裁判观点:经本院在二审中向建工公司释明后,其已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停工损失进行鉴定。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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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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