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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承包双方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系列标准
 
Q:4.16发承包双方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工程质量标准?

A: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标准,但不得约定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典型案例:(2013)苏民申字第658号
裁判观点:从双方在《工程合同》中专门约定本案工程获得“扬子杯”的权利及义务内容看,双方均明知该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利润,亦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且未违背招标公告的目的,亦未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原判决未支持江苏一建公司主张该条款无效的理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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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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