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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质量保修期应自何时起算?

工程质量系列保修期
 
Q:4.13工程质量保修期应自何时起算?

A: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工程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典型案例:(2018)吉民终81号
裁判观点:由于吉电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至今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在吉电公司实际占有案涉工程却未与新星宇公司进行结算的情形下,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原审法院以吉电公司实际接收案涉工程日期作为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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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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