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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垫资施工,双方约定发包人需支付利息,但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利息该如何计算?

工程价款系列之垫资
 
Q:3.33承包人垫资施工,双方约定发包人需支付利息,但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利息该如何计算?

A: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五、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34号
裁判观点:垫资的财务费用实质体现为资金利息,双方仅对垫资形成的财务费用支付主体进行了约定,但是并未对计算方法和起算时间进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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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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