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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项目经理签署的签证文件,施工单位能否否认?

合同效力系列项目经理
 
Q:2.25项目经理签署的签证文件,施工单位能否否认?

A:项目经理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施工单位明确向发包人表明项目经理没有相关权限或双方就有权签署签证变更文件的人员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典型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210号
裁判观点:小市项目、线材厂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甲方项目经理为周某,但从环强公司提供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机构一览表》、《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格林公司对项目经理进行了变更。李某作为新的项目经理所从事的签证行为,系职务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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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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