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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的,发包人应何时返还质保金?

工程质量系列量保证金
 
Q:4.9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的,发包人应何时返还质保金?

A:发包人应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返还。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典型案例:(2019)豫民终705号
裁判观点:荣亿公司与省建设集团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未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作出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2项规定,本案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应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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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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