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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工程质量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工程质量系列实质性变更
 
Q:4.8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工程质量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A: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已经履行且验收合格,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调整质量标准的,应相应调整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9)浙民再171号
裁判观点:招标后,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后,双方又于2009年8月6日签订一份《施工补充协议》,该《施工补充协议》变更了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质量要求等内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施工补充协议》系对备案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建设工程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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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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