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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者改变计价方式的,招标人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

招投标系列之投标保证金
 
Q:1.1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者改变计价方式的,招标人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

A:可以取消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典型案例:(2014)自民三终字第68号
裁判观点:天目建设公司在收到东方锅炉公司的中标通知后,向东方锅炉公司要求增加中标报价,天目建设公司的行为是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重大修改。在东方锅炉公司明确拒绝其调价要求,并再次限期其书面回复未果的情况下,东方锅炉公司决定取消天目建设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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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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