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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索赔工期的,工期能否顺延?

工期系列之工期顺延
 
Q:5.3承包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索赔工期的,工期能否顺延?

A: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应在工期顺延事件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报送索赔,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报送索赔,否则,原则上工期不予顺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351号
裁判观点:合同约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四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履行了报告义务,故其不能证明上述停工行为符合双方合同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对四建公司工期顺延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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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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