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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诉前已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诉讼中还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9诉前已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诉讼中还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

A: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即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结算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事由,该结算协议即是双方结算的依据,当事人不能再申请造价鉴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2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典型案例:(2018)津民初37号
裁判观点:从《结算协议书》的订立目的和约定内容看,该结算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维多利亚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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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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