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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异议、投诉
Q:1.3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何时可以提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提出异议,是否影响评标基准价?
A: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提出的,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及评标基准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规定:“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反映的内容需要重新评审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新评审,但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和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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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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