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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因实际施工人原因造成质量损失的,发包人能否向总承包人主张赔偿损失?

工程质量系之承包人连带责任
 
Q:4.1因实际施工人原因造成质量损失的,发包人能否向总承包人主张赔偿损失?

A:可以。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因实际施工人原因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5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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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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