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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三十九条

【法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无变化。
 
要点提示
1. 未竣工工程包括未完工工程、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工程。
 
2. 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就其承建的未竣工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1)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2)案涉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3)工程款付款期限已届满;(4)承包人在行使期限内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
 
3. 承包人仅就其承建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涉及第三人承建部分。
 
4.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合同范围内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益的,应予支持,但预期利益属于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完工的,不影响其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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