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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四十条

【法条原文】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没有变化。
 
要点提示
1.《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不限于主债权。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于担保物权,其不需要当事人约定,也不需要登记,属于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因此,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也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名称和设置目的看,其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因此,承包人受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工程价款,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七个要素。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否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按工程价款一定比例(不高于3%)在工程结算款中预留、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承包人的费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从性质上仍然属于工程款,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不是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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