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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三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上没有变化。
 
要点提示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工程款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因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是否有效为前提。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工程完工后的竣工验收合格以及未完工程的过程验收质量合格。除正常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情形外,还存在以下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①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②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③质量虽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④经法院对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质量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的;⑤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合格的等。
 
3.承包人施工质量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仍然可以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降低质量标准后的应得工程价款。
 
4.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应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作为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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