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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三十七条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新旧对比】
删除原条文中的“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要点提示
1.《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条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作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2.常见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有:①国家机关为行使公共职权而使用、建造的房屋、设施,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等;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3.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不能折价或者拍卖,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同意折价、拍卖的除外。
 
4.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不能及于建筑物折价、拍卖所得价款。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前提是承包人有权取得工程价款,若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权获得工程价款,当然也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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