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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三十六条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条文沿革】
原《优先权批复》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新旧对比】
删去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改为“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要点提示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该权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2. 承包人对特定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特定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3. 依据原《优先权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现最高院已将原《优先权批复》废止,废止后,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的权利还能否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购房人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可以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优先权批复》,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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