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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三十五条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旧对比】
将原条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调整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所引条文的内容无变化。
 
要点提示
1.《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从条文表述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可能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本条则明确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排除了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2.施工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的人),本条规定的“承包人”系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新解释规范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新解释规范的范畴。因此,工程总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权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规定。我们认为,工程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勘察、设计价款如果单立的,勘察、设计价款不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
 
4.依据《民法典》第547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作为从权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但工程款债权转让前,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受偿权已经逾期失权的除外。
 
5.《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专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代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已经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受偿权已经逾期失权的除外。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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