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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三十一条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没有变化。
 
要点提示
1.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一般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工期鉴定、损失鉴定等。
 
2. 本条系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的体现,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委托鉴定。
 
3.本条但书部分在鉴定最小化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形:
①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如工程竣工后存在功能障碍,但无法确认系哪部分导致,需要对可能影响功能的所有部位进行鉴定。
②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这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承担鉴定成本及风险,法院尊重当事人意见,可以就全部事实委托鉴定。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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