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解读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十一条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没有变化。
 
【归纳总结】
1.《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补充规定若双方对质量问题的争议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时,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本条未明确鉴定期间的起止点。我们认为,鉴定期间不应简单的理解为将质量问题提交鉴定机构的时间至鉴定机构出具合格报告之日,应从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暂停施工之日起,至鉴定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重新开工之日止。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十一条
专业解读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