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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三条

【法条原文】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新旧对比】
《新解释》删除了“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
 
【归纳总结】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因此,劳务分包属于合法分包,本条是对劳务分包合法性的确认。
 
劳务分包与转包、专业分包具有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只负责施工及辅材,不负责主要材料及施工管理,也不与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不可以再分包,再分包的构成违法分包。本条删除“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更为合理,构成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直接适用《新解释》第1条第2款认定无效。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附件1,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因此,劳务作业仍然需要法定资质。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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