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解读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四条

【法条原文】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新旧对比】
本条在“不予支持”前增加了主语“人民法院”,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归纳总结】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所签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消失,司法上允许其效力补正。
 
实务中,应注意本条规定的补正范围和补正时间。范围上,只有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效力才可以补正;因无资质、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效力不能补正。时间上,承包人只有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效力才允许补正。
 
注:
【条文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四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四条
专业解读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