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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一条
 
【法条原文】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新旧对比】
《新解释》保留了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内容;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修改后作为《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将原第四条的“非法转包”修改为“转包”,把认定行为无效修改为认定合同无效,增加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删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归纳总结】
此条文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收缴非法所得。其他内容基本与原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新解释》的表述更严谨,依据更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新解释》规定的有:①没有资质、超越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②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③应招未招、中标无效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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