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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民一庭《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之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解读

《指导意见》共三个部分23条,分别涉及合同纠纷(第1-12条)、侵权纠纷(第13-17条)和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8-23条)。其中,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相关的有第1-6条和第18-23条,共计12个条文。下面我们分两部分对这12个条文逐条解读。
 
一、实体法律规范部分

(一)第1条 依法维护合同效力

“合同具备履行条件,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疫情导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延期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延期履行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应尽量维护合同效力。只要具备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的,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承包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工期延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

 
(二)第2条 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解决纠纷

“在疫情发生前订立的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主张免责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获得与合同有关的额外利益的,该获取的利益可作为确定免责范围的考量因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方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迟延履行一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不予支持。但符合本意见第4条情形,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合同未作约定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确定索赔项目。

2.在适用不可抗力免除承包人责任时,需结合疫情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影响程度,以及承包人是否因疫情获得额外利益判断承包人的免责范围。

3.因承包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但符合情势变更条件时,承包人可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第3条 依法确定当事人的协助义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对方请求承担因此增加的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的除外。一方违约后,对方未尽到止损义务,但又主张因此扩大的损失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 就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施工合同对通知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7.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说明合同履行因疫情受阻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疫情结束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2.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向发包人主张索赔的,不予支持,但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除外。

3.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时,发、承包双方都负有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疫情爆发后,能够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或者防止损失扩大而未采取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比如,承包人明知短期内无法复工仍然租赁机械产生租赁费、大量采购因疫情导致价格明显上涨的设备或者原材料等,应当认定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四)第4条 合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订立后,因疫情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维护合同效力。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依职权变更合同也难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时,受不利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符合情势变更适用条件时,法院尽可能维护合同效力及交易的稳定性,能变更的就不解除,但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变更也难以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已经履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不再适用,双方均不能主张变更或者解除。

 
(五)第5条 准确理解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关联性和差异性

“适用本意见第4条的规定处理纠纷时,应注重审查合同成立的客观基础条件变化与合同权利义务失衡的因果关系,并与不可抗力规则作出区分。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内容,属于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范畴,不可抗力规则主要规范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的免责问题,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两者的适用情形并非互斥关系,可能存在交叉重叠,因疫情导致案件同时符合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形的,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合同内容,涉及合同履行与变更问题;不可抗力规则主要规范违约责任的免责问题,比如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免除承包人工期违约责任。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可以同时适用,当事人在提起诉讼请求时应注意区分,适用各自的法律规范。比如,因疫情导致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的,合同对价款调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价款。(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118条;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六)第6条 依法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问题

“一方当事人仅依据本意见第2条、第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并向对方当事人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解除合同后,应当互相返还标的物,不能返还的,一般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已方损失。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在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时,应一并提起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3.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请求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4.因承包人拖延工期原因导致工程受疫情影响的,承包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不能免除承包人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还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

 
二、程序法律规范部分

(一)第18条 保全措施

“审理涉疫民事案件,应妥善采取保全措施,对因疫情患病的被诉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预留其患病期间及愈后正常生活的必要费用。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被诉企业,暂缓查扣冻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的物资,不得保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一时难以周转的企业,尽可能采取活查封的方式,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周转困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保全措施时,应①尽量采用活查封方式;②保全措施要确保合理性、必要性;③禁止超标与超范围查封。

 
(二)第19条 诉讼时效中止

“因疫情导致的无法主张权利,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因疫情导致无法在诉讼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肺炎疫情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止,相应顺延期限。

2.“障碍消除之日”,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来判断。如因 “封闭式管理”等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诉讼相关手续的,解除封闭之日为障碍消除之日。

 
(三)第20条 举证期限与证据的收集

“当事人因疫情导致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举证期限的,应予准许。因疫情导致无法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或出具调查令的,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第1款、第2款:“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因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举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应予准许,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相应延长。

2.因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证据或者由法院出具调查令。

 
(四)第21条 电子诉讼

“疫情期间经当事人同意,尽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具备条件的法院,可网上开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隔离或者住院治疗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参加诉讼,申请延期开庭的,一般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13条:“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推进工作,切实优化理念、加深认识、转变思路,将在线诉讼作为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模式,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断、质效不降,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做出有益探索,奠定良好实践基础……”

3.《民事诉讼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电子送达为有效送达方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

2.网上开庭属于电子诉讼的应用。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网上开庭条件的,可采取网上开庭。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隔离或者住院治疗”,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五)第22条 繁简分流

“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地区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在送达、开庭方式、审判组织等领域,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积极应对疫情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江苏省范围内,南京与苏州两市中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属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标的较大,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亦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应当配合法院采用电子诉讼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

 
(六)第23条 调解

“因疫情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加强诉讼调解,告知当事人本着尊重事实,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积极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调解,合理分担损失,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93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11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
 
【建设工程领域应用】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调解始终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当事人也应尊重案件事实,互谅互让,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2.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也可以在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挥作用。现在,个别工程专业律师事务所也组建了工程争议调解中心,因工程律师对工程争议的专业性更强,更有利于工程纠纷的公平、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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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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