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司解二深度评析】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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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评析】本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本文将从征求意见稿与正式发布稿的区别、法理基础、适用提示三方面对本条进行评析。
一、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件的区别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三)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范围;(四)承包人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另一种意见:不以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为限。实践中因资质、招投标法律规定,大量无效合同出现。作此规定,不利于无效合同中承包人权利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两种意见。鉴于合同效力对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问题尚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正式发布稿为了规避效力判断的争议,从公平角度出发,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删除了第一种意见中“(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规定,并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此外,正式发布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一种意见中的其他行使条件,因该两个条件在合同法第286条、2002年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建设工程司解二》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无需重复。
二、法理基础
从征求意见稿看,本条需要解决的是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i)。因此,本条法理基础为合同无效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价值,在于保证与该权利有牵连关系的特殊债权的实现。建设工程领域,该特殊债权即表现为工程款债权(ii)。因此,只要承包人存在合法的工程款债权,该债权即应受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已施工工程不能返还,承包人可主张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价款,即为已施工工程部分的对价,《工程司解一》第2条表述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工程实务及司法实务上,该对价均表现为工程价款,应受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工程司解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只有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才存在,进而才得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适用提示
(一)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
本条规定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但在工程实务中,还存在工程中途停建、解除合同以及其他无法通过正常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情形。我们认为,除竣工验收合格外,还有以下几种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①经承包人返工或返修后验收合格的;②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③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虽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为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iii);④经法院对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质量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的;⑤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二)承包人施工的质量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是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iv),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能否判定工程质量合格?而工程质量合格是能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最高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应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标准作为判断承包人是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因为国家标准能保证建筑物不危及第三人生命、财产,且国家标准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v)。我们认同符合国家标准即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工程价款,即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应的是降低标准后的应得工程价款。
参考文献:
i 王毓莹、陈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以下简称《解释(二)逐条解读》,载微信公众号《法盏》,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389页。有相反意见认为,根据《工程司解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条款原文,并没有任何关于“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表述,严格从文意上解释,并无法直接得出本条规制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论,见周月萍、者丽琼:《<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之第十九条》,载微信公众号《周月萍律师》,2019年1月24日。
ii 孙宁连:《停、缓建工程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探析》,载《建筑时报》2017年第1期。
iii 住建部、国家质监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5月第一版,第9页。
iv 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此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畴。
v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407-4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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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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