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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0条
【原 文】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解 读】
【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最高法观点
1.最高法公报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六)关于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建发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三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建发公司基于债权受让,在合同解除前已提起诉讼,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 号,以下简称《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 号《关于合同法第 286 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辑)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三、各省高院观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第二十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七、(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 号
十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争议观点】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1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外,受让人可取得与受让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利益,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归纳总结】
1.《解答》第20条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优先受偿权是工程价款债权的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随之转让。
2.《解答》第20条还明确“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解答》(征求意见稿)无此内容,我们认为,优先受偿权虽然随工程价款一并转让,但受让人是否享有需要实体审理审查1优先受偿权是否已经超过六个月;2是否存在转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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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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