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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
【原 文】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解 读】
【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高法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8.5生效)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19.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0.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工作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4.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选)
51、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张由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各省高院观点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 号
47.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被挂靠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21生效)(以下简称“08年《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 年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节选)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2.挂靠纠纷的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风险,由被挂靠人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5.4发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2.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粤高法[2000]31 号
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19.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 号
十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
9.具有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归纳总结 
1.《解答》第21条明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最高院及各省高院均持一致意见,实务中也没有争议。
2.我们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应当不限于质量责任,也应当包括工期延误责任。被挂靠人作为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发包人可以依据施工合同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应无异议;工期延误是因挂靠人原因造成,列挂靠人、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加大对发包人的权利保障,也没有加重挂靠人、被挂靠人的责任;发包人明知挂靠仍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相应减轻被挂靠人的责任,由挂靠人直接承担责任,被挂靠人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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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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