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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
【原 文】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解 读】
【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最高法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 号,以下简称《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 号《关于合同法第 286 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2.最高法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辑)第306-307页
1、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第3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
综上,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各省高院观点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12.23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第五条 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第三十八条 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5.利息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承包人主张利息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5、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因建设工程的使用、出租所产生的收益不得行使优先权。
8.天津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3.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四、其他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争议观点】
1.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属于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按照最高院《批复》第三条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如(2017)最高法民再246号等案例;另一种观点认为利息是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应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如(2012)民再申字第16号、(2017)最高法民终611号等案例。这两种观点各省高院的审判观点也均有体现。
2.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是发包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不应受优先受偿权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实际投入的成本,应受优先受偿权保护。
 
【归纳总结】
1.《解答》第17条明确了工程款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权保障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建设工程价款是固定且可以确定的,仅仅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而利息的产生本质上是发包人违约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按照《批复》第三条规定,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们赞同解答的意见,利息是工程价款的时间成本,但毕竟不是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因此,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2.对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解答未给出意见。我们的观点,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实际投入的人材机成本,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项将索赔列入合同工程价款调整事项,因此停窝工损失结算时进入工程结算价款,应当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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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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