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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
原 文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解 读
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法观点
1.《最高院第73号指导性案例》(2017年)
裁判要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通州建总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地方高院观点
1.《江苏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认定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江苏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第19条  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3.《浙江省高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年)

一、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4.《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 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10、承包人在2002 年12 月28 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承包人在1999 年10 月1 日以后2002 年12 月28 日之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12、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该约定有效。但在2002 年12 月28 日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超过6 个月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包人在超过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 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6.《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6、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箅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2)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3)发包人主张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争议观点
1.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①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为起算点;②以约定的竣工日期为起算点;③以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起算点。“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为起算点”是目前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
2.工程已竣工,但工程结算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实务界存在分歧,主要观点①自实际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为起算点;②以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近年来法院的观点多趋向于第二种观点。
 
归纳总结
1.《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规定,本意应当是从到期债权未受清偿时起算,也没有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六个月内行使。最高院设置六个月的行使期限,是对承包人权利的限制,是创制法律而非解释法律,本身超出了其权限,且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竣工之日起算,与工程行业通常的结算时间不相适应,承包人一般无法在限期内提起优先受偿权主张,严重弱化了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的权利保护。

  2.《解答》第14条第(2)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情形下,优先受偿权从合同解除、终止履行之日起算是目前的主流观点。但我们认为,不应绝对,如果双方就解除、终止后的已完工程结算、支付期限进行了约定,那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工程结算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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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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