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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
【原 文】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解 读】
【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18条第2款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69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院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17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9条第1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24条第4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各省高院观点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三)工程款利息
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二)》(2013.12.23发布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
十一、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背景资料】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社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观上促使违约者基于利益考虑产生恶意拖延付款的违约冲动,不利于弘扬背信可耻、诚信可嘉的良好社会风尚。
 
【归纳总结】
1.《解答》第11条规定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时的最高限,即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填补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的空白。年利率24%系参考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
2.《解答》第11条 “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此处逾期罚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即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50%。至于如何在30%~50%区间内的具体上浮幅度,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确定。
3.《解答》第11条规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此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及江苏高院之前的规定均不一致。征求意见稿及江苏高院之前的规定均沿袭《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解答》第1条突破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参照在后发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有利于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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