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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十二月上)

国家级:
1.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12.05发布)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382.html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3.12.12发布)
内容摘要: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
原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b-8678801b-018c-5bba0f9b-0076#iframeHeight=805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12.0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2/20231205_775441.html
 
4.住建部:关于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74号,2023.12.0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修订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2/20231208_775619.html
 
5.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智慧工地技术标准》的公告(第068号,2023.12.05发布)
内容摘要:
《智慧工地技术标准》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68-2023,自2024年2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884.html
 
6.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外墙密封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第070号,2023.12.13发布)
内容摘要:
《装配式混凝土外墙密封防水工程技术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 T/CCIAT0070-2023,自2024年3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899.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深刻汲取宜兴市建筑工地“12.10”窒息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3〕199号,2023.12.11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精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2、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方案编制、安全交底、培训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3、迅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自查自纠开展不力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逾期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导致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要提请江苏省住建厅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2/11/art_8639_11095732.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2023.12.06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3年12月10日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江苏省住建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2024年3月9日。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2/6/art_49384_11091046.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与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2023.12.08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危险房屋治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建筑法》附则规定不适用的房屋建筑工程活动。通知所称的既有建筑,是指已合法建成且交付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办理基建投资项目立项备案。建设单位依据取得的市或区发改部门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的权限划分,登录“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市建委或相对应的区审批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电子要件材料,实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网上审批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发放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下载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备查。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审批合并办理。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12/t20231211_4119551.html
 
4.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废止《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常住建〔2023〕258号,2023.12.01发布)
内容摘要:
即日起废止《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21〕10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8〕64号)、《关于修改<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19〕250号)、《关于施行<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常建〔2015〕314号)四个文件。2023年12月31日之前评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需要,自主选择应用2023年10月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
原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897170139821680
 
5.无锡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锡建消防〔2023〕3号,2023.12.08发布)
内容摘要:
1、强化消防设计审查管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2、强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3、强化消防审验质量管理,确保标准统一、程序合法、档案完整,不断提升消防审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的运行时效。4、强化相关责任落实。压紧压实建设单位在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方面的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对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应备未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5、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现行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信用管理。6、强化监督指导。要建立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全过程各环节无缝衔接,形成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流程、多维度监督管理合力。
原文链接:
https://js.wuxi.gov.cn/doc/2023/12/08/4133262.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23〕658号,2023.12.08发布)
内容摘要:
专项行动开展范围主要包括: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既有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行动要求要集中精准排查,摸清欠薪风险隐患;畅通维权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依法严肃处置,化解欠薪矛盾。对存在过欠薪行为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持续关注,防范重复欠薪。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协商人社部门,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等举措,清偿欠薪或垫付部分工资,帮助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31212/63c01214594c45648ee5abb402622c16.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3〕55号,2023.12.0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起草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12/t20231201_6320931.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51号,2023.12.04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被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34-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12/t20231204_6321539.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2023〕16号,2023.12.06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房建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90分,或市政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5分的企业,可以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房建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0分但低于90分,或市政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0分但低于85分的企业,可以予以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已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且符合免缴、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撤回年度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可以免缴、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及相关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免缴、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承诺函,承诺当出现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列明的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将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应明当确需要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以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时间为准)。鼓励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312/t20231208_6327034.htm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闽建筑〔2023〕25号,2023.12.14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按照下列要求列入《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一)工程造价4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装配式建筑工程(含安装)以及采用封闭管理的其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相应增加0.05-0.1%。(二)工程造价未超过400万元的工程,不计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合同未约定相应取费标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合同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12/t20231214_6330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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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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