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二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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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2022.01.30发布)
内容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022年版清单有41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如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设定和实施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其设定和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2号令修正);此外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的设定和实施依据。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30/content_5671368.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24号,2022.02.09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复工期间,新进、转岗人员增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要切实强化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2、全力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要结合实际实施差异化精准防控,做到重点地区“一地一策”、重点项目“一项一策”。3、强化分类指导、有序保障复工复产。要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详细统计和分析本地区在建项目用工情况、聘用省内外务工人员等情况,结合全国实时高低风险区域情况,指导在建项目做好差异化复工。4、严格把关复工安全生产条件。要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5、加强建筑工地重点环节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监管。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2/9/art_8639_1034378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预制混凝土排水检查井》的公告(〔2022〕第4号,2022.02.10发布)
内容摘要:
《预制混凝土排水检查井》苏S13—2022被批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2/10/art_49384_10345160.html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2022年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2〕16号,2022.02.14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2、严格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全面做好复工阶段疫情防控工作,所有建筑工地应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体系。4、强化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抽查中发现不按相关要求进行节后复工检查、疫情防控措施未落实、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现场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作业人员未经复工教育上岗作业、未经监理同意擅自复工等情况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工条件,责令暂停施工。
原文链接:
http://zfhcxjsj.changzhou.gov.cn/html/cxjsj/2022/FAEQIBKB_0214/20554.html
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全市建筑工地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2〕2号,2022.02.11发布)
内容摘要:
1、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工作部署。2、严全面加强建筑工地复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专项工作组制度,严格落实“三码一证明”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3、全面加强建筑工地复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做到“八个到位”。4、全面加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全面强化组织领导,严格复工申报核验,严格监督检查和巡查,严格开展根治欠薪工作“回头看”,严格信息报送,严格督导考核。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2/11/3598104.shtml
5.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做好春节后建筑工程复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镇建建管〔2022〕9号,2022.02.09发布)
内容摘要: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工作与项目复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同部署、同检查、同整改、同报告。2、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倡导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要求外省来镇返镇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倡导省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镇返镇人员,抵镇后及时主动进行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并开展7天健康监测。3、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复工条件审核,加强巡查指导,强化责任追究。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202/b37d324a0dba423a8cce875743a8bc23.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4号,2022.01.30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重新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印发,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办法》主要内容共计10条,评标方式含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两种,并将否决投标条款、技术标评审因素作为附件集中单列,对工程总承包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深化,保留了方案分析,并结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际,对部分内容作了补充和调整。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20214/bed3c89636834d7fb8781d6b948c5199.html
2.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02.09发布)
内容摘要:
1、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依法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要件,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事项,一律取消。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系统中录入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地发证机关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纸质材料,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用重新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变更施工许可有关信息。2、强化人员履职管理,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履约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的,列为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重点监管对象,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3、加强批后监督管理。加强对开发区、景区、宗教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应当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处罚,并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各地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2/9/art_40687_3854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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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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