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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五月下)

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82号,2021.05.2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08—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5/t20210519_250185.html
 
2.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建办城函〔2021〕208号,2021.05.2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现予印发,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5/t20210520_250190.html
 
3.住建部:关于开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217号,2021.05.28发布)
内容摘要:
一、加强部署,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统筹推进,持续深化专项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开展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整治。三、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科普宣传、安全论坛、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咨询服务等活动,深入企业项目,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5/t20210528_250290.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76号,2021.05.19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2、做好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3、强化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应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负责。4、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差别化管控。5、提高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信息化水平。6、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7、各地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因扬尘防治控制不力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工地一律取消省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等申报资格。8、各地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做好工地差别化管理工作,提升文明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5/19/art_8639_982001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253号,2021.05.31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二、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10531/3618f972-fce4-439b-bd43-751eaa7c59db.html
 
3.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4号,2021.05.17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可不执行本规则,但须在 2021年12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21年12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按照本《规则》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部分领证的除外。《规则》明确严禁审批独栋、双拼和联排户型;严禁将低多层居住建筑户型潜伏设计或变相设计成“别墅”;规划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的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
原文链接:
http://ghj.nanjing.gov.cn/njsgtzyj/202105/t20210517_2938715.html
 
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办法(宁建价字〔2021〕15号,2021.05.20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发布《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员管理办法》(宁建价字〔2014〕21号、宁价协字〔2014〕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35f9e21d-4169-4e37-ab47-f608e3203939
 
5.苏州市质安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条件核查的通知(2021.05.25发布)
内容摘要:
1、工程项目办理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分配至相应监管科室后三个工作日内,苏州市质安站相应监管科室应当及时至施工现场,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监督告知会议,提出质量安全监督要求,并对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条件进行认真核查,填写《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条件核查表》,出具核查意见。2、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条件核查包括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措施、临建设施、现场布置、机械设备、视频监控、扬尘控制、应急管理等十项。3、对达不到开工前质量安全条件的,将不予开工,市质安站相应监管科室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切实整改到位。整改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准予开工申请,经市质安站相应监管科室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准予开工。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苏州市质安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核查,确保项目开工符合条件。项目监管成效纳入科室和个人绩效考核。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105/c69593153d3541f1bf3e7881fa39130e.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规范本市建筑工地用工年龄的工作提示(市安质监提示〔2021〕9号,2021.05.17发布)
内容摘要:
1、建筑施工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60周岁以上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2、发现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肝肾疾病、恶性肿瘤以及药物无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症状征兆,应积极劝导进一步入院检查治疗,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应结合实名制推进,将作业人员用工年龄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范围,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应当责令举一反三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预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企业予以通报,并将企业年度安全生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gB1rTPK3YA4ozY6V6GhyA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1〕159号,2021.05.19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修订完善了《浙江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标准(V2.0)》,将于6月1日启用V2.0数据标准上行接口,同时停用原上行接口。各地要按照新的数据标准,实现市级实名制管理平台与省级实名制管理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浙江省2021年5月30日后新开工的项目均按此技术标准对接考勤设备;目前在建,7月30日后方能竣工的项目应按此技术标准做好设备接口改造,确保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浙江省通用。施工现场配备的软件硬件等设施设备,由施工单位自主选择,各地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加强实名制监管力度,督促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对于未按要求执行实名制管理,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填报信息或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项目和企业,可依法依规处理。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5/19/art_1229159345_58926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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